(吉隆坡10日訊)2013年總稽查司第三系列報告所揭發的總會計署文員涉嫌偽造文件私吞近百萬令吉“無人認領款項”,根據最終調查報告顯示,被虧空的公款都是通過電子資金轉賬(EFT)方式私吞。
報告指出,欺詐和失信之所以發生的主因,是總會計署的信託和證券管理組沒有採取防範和保安措施,導致漏洞出現。
總稽查署說,根據財政部於2010年的指示,最後的調查報告必須於初步報告出爐(2011年3月11日出爐)後的兩個月內提呈給監管官員,惟卻被拖延至2012年8月7日,即遲了足足14個月半才提呈。
管理組沒採防範措施
有關措施包括
(一)負責發出付款憑單的官員沒有遵守指南,在文件流動表格上簽名;
(二)沒有核實支持文件的副文,違反了總會計署1983年的通令;
(三)UMA-7中的資料與實體不相符,而且身份證副本模糊不清,難以讀取,銀行結單副本沒有戶頭持有人的名字。
(四)付交實體(entiti serahan)的支持信被偽造,因為簽名並非是付交實體的官員,銀行結單副本的戶頭持有人名字和戶頭號碼都被偽造,此外,UMA-7上的身份證號碼都付款憑單上的號碼不相符;
(五)付款憑單上的銀行名稱與銀行結單上的不相符。
總稽查司認為,這起事件是因為內部監管出現弱點和沒有按照工作程序所造成,結果導致政府損失了約200萬令吉(虧損公款共99萬5千零31令吉41仙和用於注銷的金額為99萬5千零31令吉41仙)。
涉及欺詐和失信的官員應該在1957年財政程序法令18(b)附加條文下被罰款,此外,總會計署有必要改進和加強內部監管制度,確保“無人認領款項”支付給符合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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